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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讷河市拉哈镇振兴房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爱华、高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拉哈镇振兴房屋有限责任公司,吴爱华,高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022号原告:讷河市拉哈镇振兴房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拉哈镇东南街一委十组。法定代表人:张海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爱华,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高影,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正清,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讷河市��哈镇振兴房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爱华、高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15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讷河市拉哈镇振兴房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娇,于2017年4月6日13时30分未到庭参加诉讼,同日14时许,单既才律师打电话声称其是原告代理人、在刑庭开庭,由于原告庭前未向本院提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单既才律师也未到庭出示委托手续,本院无法查证原告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海娇亦未向法庭说明其不能参加诉讼的理由。虽经法庭协调,但被告不同意延期审理,被告要求此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被告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讷河市拉哈镇振兴房屋有限责任公司诉吴爱华、高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