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何锦林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锦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26号罪犯何锦林,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文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0)漳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缓刑判决,被告人何锦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原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已交3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锦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何锦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锦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十月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分,获得二0一五年、二0一六年监狱表扬。考核分经折算为1600分,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何锦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锦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