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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方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方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088号原告:陈某,女,1947年1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1,男,1949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葡萄牙。原告陈某与被告方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方某2。二人自1984年起从事电子件贸易,赚得第一桶金,在横栏镇××沙村购买土地,并兴建了中山市古镇镇新都中路9号自建房、中山市××新村管理区自建房和沙溪镇乐群坎溪村自建房。后被告将三沙村的土地转让,用转让款购得葡萄牙四处房产和世纪新城154号车位,以及南朗工业用地31.151亩及厂房。1990年后原、被告不再从事电子件贸易,靠收取土地和房屋租金为生。1996年起,被告搬至中山市××新村居住,与王见香开始公开同居。被告与王见香先后生育二子一女。被告与王见香均无工作,两人及三位子女的生活费用均来源于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地产出租收入。其中仅南朗工业用地每月租金就达95587元。在此期间,所有土地和房屋租金均由被告收取支配,被告仅支付少量生活费给原告,却出资367万元为王见香在葡萄牙购置房产,并支付现金139.47万余元给王见香炒股。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与王见香公开同居20余年,对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如今,原告身患淋巴癌晚期,被告不闻不问,拒绝为原告支付医疗费,双方的感情再无挽回的可能。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总值暂计2865.2911万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3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据原告陈某所述,方某1现居住在葡萄牙,而陈某在国内长期居住在中山市××××号世纪新城小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原告陈某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廖辉龙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何文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文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