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0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原重庆建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942号原告: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原重庆建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666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2298X8。法定代表人:张兴礼,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铧(特别授权),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681000006690(11-12)。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江,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特别授权),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原重庆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世礼人民陪审员 叶太玉人民陪审员 樊从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罗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