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11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冯小新与河南省中惠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新,河南省中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540号原告:冯小新,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河南省中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焦作市东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郭和平。原告冯小新与被告河南省中惠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新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冯小新承担。审判员  冯爱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