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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胡宁与张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宁,张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670号申请执行人:胡宁,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曦,女,汉族,1982年11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胡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2民初1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曦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1909元发放于申请执行人胡宁,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12民初1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