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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行审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经济特区海岭客货运输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经济特区海岭客货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2行审76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唐成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景志斌,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永钧,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海岭客货运输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法定代表人徐健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粤珠交罚〔2016〕0679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认定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海岭客货运输公司于2015年6月14日10时47分实施了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海岭客货运输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海岭客货运输公司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违法行为通知书及短信通知截图、邮寄送达情况;3.询问笔录;4.粤珠交罚〔2016〕067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短信通知截图、邮寄送达情况;5.粤珠交催告〔2016〕00118号《催告书》及短信通知截图、邮寄送达情况;6.违法行为通知书及短信通知截图、邮寄送达情况;7.关于我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罚款执收账户的说明;8.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海岭客货运输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9.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0.珠海市明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1.询问笔录;12.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场检验单;13.GPS轨迹图;1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节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程序合法。粤珠交罚〔2016〕067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海岭客货运输公司,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海岭客货运输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珠交罚〔2016〕06790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0元)。审 判 长 冯丽萍审 判 员 杜满秀审 判 员 邓云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郭 莎书 记 员 朱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