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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永平与马存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平,马存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204号申请执行人马永平,男,回族,生于1976年5月21日,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存有,男,回族,生于1980年4月6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执行马永平与马存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存有7日内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调确字第82号确认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剩余购房款9000元。因被执行人马存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申请人马永平与被执行人马存有协商一致,被执行人马存有愿意将其名下所有的宁DH5X**号奇瑞牌小轿车一辆作价10000元抵偿本案执行款,由申请人马永平返还被执行人马存有差价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马存有所有的宁DH5X**号奇瑞牌小轿车一辆作价1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马存有抵偿剩余购房款9000元。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马永平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马永平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海向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