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藏010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土登占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土登占堆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280号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央金,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土登占堆,男,藏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西藏芒康县人,经商,现住西藏芒康县。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土登占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以被告土登占堆已向原告给付租金等共计430000元款项,达成和解��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土登占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15.10元,减半收取4707.55元,由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次  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索朗德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