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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91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修松与李皞、陈超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修松,李皞,陈超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491民初65号原告黄修松。委托代理人曾宪静,九江开发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俊杰,九江开发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皞.被告陈超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琪德,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黄修松与被告李皞、陈超群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修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诸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19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诸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2日17时50分,熊某驾驶三轮车载黄修松沿九瑞大道南侧辅道由东向西行使至通港东路与由北向南李皞驾驶的赣G×××××号小车相撞,事故致熊某、黄修松受伤,两车受损。本次事故经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大队认定,黄修松无责任,熊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皞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黄修松被送往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因赔偿事宜各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如前述。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共赔偿原告黄修松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27903.7元,该款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李皞垫付的医疗费用6632.3元,该款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15日内付清;三、原告黄修松与被告李皞、陈超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本案向对方主张权利;四、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原告黄修松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的内容,原告黄修松与被告李皞、陈超群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共同确认同意于2017年4月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中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 真 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