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2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余宏舟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宏舟,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2民初261号原告:余宏舟,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告:XXX,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原告余宏舟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余宏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宏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建业人民陪审员 章少怀人民陪审员 王果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