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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金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金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860号原告: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团结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134757940。法定代表人:陈凡,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云,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金钟,男。原告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严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