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光文、李素琴与张洪如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光文,李素琴,张洪如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29号申请执行人:张光文,男。申请执行人:李素琴,女。被执行人:张洪如,男。关于被执行人张洪如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6)鲁1427刑初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洪如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光文、李素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549735元。因张洪如正在服刑,无可共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7刑初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曲泽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