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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勇、张源慧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张源慧,袁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张源慧,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袁靖,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桂01民终2097号,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源慧、袁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源慧、袁靖履行给付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申请执行费1417.62元,但被执行人张源慧,袁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张源慧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源慧名下车牌号为桂A×××××北京牌小型汽车。二、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变卖、租赁、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胜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海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