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荣国江、芮才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荣国江,芮才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579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6637K。法定代表人:陈树礼,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中山,该联社员工。被告:荣国江,男,1976年5月2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告:芮才林,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荣国江、芮才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85元,减半收取3893元,由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郑学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