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光荣与山东中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66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中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刘光荣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法定代表人:孔令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荣,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上诉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2民初6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是买受人住所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根据民诉法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曹县,黄埔区既不是被告住所地又不是合同履行地,故无权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曹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且是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故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本案订单信息显示收货地为广州市黄埔区,属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