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锦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高x、郑州流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锦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高x,郑州流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4586号原告郑州锦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金梭路23号付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再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党青,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x,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流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26号1号楼4单元6层47号法定代表人:陈书海,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锦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高x、郑州流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原告郑州锦地物业管理服��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高x、郑州流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家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锦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郑州锦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