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9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雅心邓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伟,邓雅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088号原告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2873513P。法定代表人张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大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廖鸿,该公司员工。被告邓伟,男,汉族,1962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被告邓雅心,女,汉族,1990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伟、邓雅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于被告邓伟、邓雅心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振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宏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