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查小福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查小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88号罪犯查小福,男,1986年7月3日出生,布依族,出生地贵州省安龙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查小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9860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闽刑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查小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9860元(已交5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查小福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12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查小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查小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七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达标分二十三分,二〇一四、二〇一五、二〇一六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折算为3750分,表扬陆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月均消费才32元,罪犯查小福生活困难,此次减刑没有履行民事赔偿款。本院认为,罪犯查小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其属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查小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