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24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国华与被告邱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华,邱一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3154号原告:孙国华,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邱一坤,男,1967年8月1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华与被告邱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9元,由原告孙国华承担。审 判 长  李瑞成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人民陪审员  孙昌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培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