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7执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晓华、童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晓华,童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668号申请执行人:叶晓华,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淳安县,现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童兴,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现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5012���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2月16日,本院委托杭州万银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童兴名下的浙A×××××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价格评估,经评估其价值为9327元。2017年4月3日,本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该车,买受人葛江群(身份证号码:)以38000元的价格拍得该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童兴名下的浙A×××××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归买受人葛江群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葛江群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葛江群应持本裁定书在60日内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