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忠梅、高慧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忠梅,高慧娟,赵志纲,赵若璇,赵豫锦,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李占营,舒振宇,确山县任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梅,女,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系死者赵某2的妻子、死者赵某1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银,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民,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慧娟,女,1988年12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系死者赵某1的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纲,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系死者赵某2的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民,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若璇,女,201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系死者赵某1的女儿。法定代理人高慧娟,系赵若璇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豫锦,男,201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系死者赵某1的儿子。法定代理人高慧娟,系赵豫锦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与顺河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裴向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镐举、王占兵,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占营,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成,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振宇,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确山县任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确山县任店镇任店街法定代表人龚喜庆,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杨留栓,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系确山县任店镇政府工作人员。上诉人陈忠梅、高慧娟、赵志纲、赵若璇、赵豫锦、上诉人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占营、舒振宇、确山县任店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5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忠梅、赵志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银、肖新民,上诉人高慧娟、赵若璇、赵豫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鸽,上诉人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兵,被上诉人李占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成,被上诉人确山县任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留栓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舒振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忠梅、高慧娟、赵志纲、赵若璇、赵豫锦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承担50%的责任,并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65万元。2、判令被上诉人李占营承担10%的责任,并赔偿上诉人损失15万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李占营负担。事实与理由:1、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确山供电公司未尽到足够的提醒和阻止义务造成的,导致舒振宇的房屋距离高压线较近,造成事故发生,确山县供电公司应承担主要的责任。2、二死者是为了给李占营维修太阳能才到屋顶上的,李占营作为雇主和受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3、赵若璇、赵豫锦的抚养年限应按照其父死亡时计算,一审计算错误。4、本案中二人死亡,应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对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的上诉辩称:供电公司不能证明二死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对舒振宇的建房未尽到告知和警示义务,未及时消除隐患,应当承担责任。电力法仅是部门法,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驳回陈忠梅等人让上诉人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2、被上诉人不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电力规范要求的是电力线路对地距离,赵某2、赵某1的死亡是在一楼的房顶,此时考虑对地距离没有法律上的意义。2、其告知了舒振宇房屋的违法性,告知书中有具体的日期,舒振宇虽未签署日期,但应认定认可了告知书上的日期。3、乡镇府颁发建筑许可证时,高压线路已经存在,乡政府未勘验,存在过错。4、本案应优先使用电力法。并对陈忠梅、高慧娟、赵志纲、赵若璇、赵豫锦的上诉辩称:1、其不存在未尽到监管职责,也没有其他违法违规事由。2、政府对辖区内非法占用电缆通道的违章建筑负有清偿义务,无需供电公司履行告知义务。3、本案是第三方以及受害人本人原因造成事故,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占营对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的上诉意见不持异议,对陈忠梅、高慧娟、赵志纲、赵若璇、赵豫锦的上诉辩称,陈忠梅等人没有证据证明二死者与李占营存在雇佣关系,二位死者的死亡与李占营没有因果关系,李占营不应承担责任。舒振宇未出庭应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其对事故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确山县××店镇人民政府对陈忠梅、高慧娟、赵志纲、赵若璇、赵豫锦及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的上诉答辩称,1、出事地点的西边电线采取了绝缘措施,而事故地点的电线是裸露的,供电公司未尽到电线线路的监管责任。2、供电公司的告知书上没有签署时间,不能证明供电公司在事故前履行了告知义务,供电部门亦未要求镇政府配合拆除房屋。3、政府为舒振宇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不包含事发房屋的配房。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镇政府在事故中没有过错,请求维持原判。陈忠梅、高慧娟、赵志纲、赵若璇、赵豫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李占营、舒振宇、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确山县××店镇人民政府赔偿1、死亡赔偿金1023040元;2、丧葬费42670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4、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1万元;5、被抚养人抚养费317349元,共计1593059元,原告自行负担50%的责任,被告应当支付赔偿款798029.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某2、赵某1做出售马桶、太阳能生意的个体工商户,因李占营购买其出售的马桶,需要安装马桶、维修太阳能,2015年7月24日,赵某2、赵某1在确山县××店镇李占营家完成工作后,二人从房顶经过舒振宇家房屋时,因将梯子举得过高,触碰到高压线,二人触电死亡。二人死亡之后,五原告因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未达成协议。确山县任店镇政府从人道主义出发,借给五原告4万元。舒振宇所建房屋有确山县任店镇政府颁发的房屋规划许可证,符合政府规划。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在庭审中辩称,高压线距房顶的距离符合电力规程,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安全距离具体数值。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辩称其已向舒振宇下发《电力设施安全保障告知书》,已告知舒振宇拆除在线路保护区内的自建房屋,但该《告知书》中的收到时间空白,无法证明确山县电力公司是在事故发生之前向舒振宇送达的。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辩称舒振宇所建房屋系非法占用电力设施通道,确山县任店镇政府应当阻止其建房,不应向其颁发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是企业,无权利强制清除舒振宇所建房屋。但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告知任店镇政府被告舒振宇的房屋规划不符合《电力法》的规定,未证明其已尽到了足够的提醒和阻止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其单位已通知确山县任店镇政府收回已颁发的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拆除被告舒振宇所建房屋。死者赵某1与高慧娟(1988年12月23日生)系夫妻关系,育有长子赵豫锦(2015年1月2日生)、长女赵若璇(2011年10月26日生)。死者赵某2(1956年9月9日生)与陈忠梅(1959年12月12日生)系夫妻关系,育有长子赵志纲(1981年12月29日生)、次子赵某1(1988年2月4日生)。以上户籍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2016年河南省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显示,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154元/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7887元/年;河南省农村居民2015年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670元/年。一审法院认为,造成二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二死者操作不当、不注意安全,二死者对其死亡结果负主要责任。二死者系触高压电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案属于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应当由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承担。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应当证明其对二死者的死亡结果不具有过错。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在庭审中辩称,高压线距舒振宇房顶的距离符合电力规程,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安全距离具体数值。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虽提交了《电力设施安全保障告知书》来证明已告知舒振宇拆除在线路保护区内的自建房屋,但该《告知书》中的收到时间空白,无法证明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是在事故发生之前向舒振宇送达的。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辩称舒振宇所建房屋系非法占用电力设施通道,确山县任店镇政府应当阻止其建房,不应向其颁发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是企业,无权利强制清除舒振宇所建房屋。但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告知任店镇政府舒振宇的房屋规划不符合《电力法》的规定,未证明其已尽到了足够的提醒和阻止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其单位已通知确山县任店镇政府收回已颁发的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拆除被告舒振宇所建房屋。故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称其无过错,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五原告要求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对二死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死者赵某2和赵某1与李占营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在二死者完成工作时就已自动终止。造成二死者死亡的原因系触碰产权属于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的高压线和二死者操作不当、不注意安全,与李占营无关,故对五原告要求李占营对二死者的死亡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舒振宇的主体房屋系经确山县任店镇政府批准后所建,造成二死者死亡的原因系触碰产权属于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的高压线和二死者操作不当、不注意安全,与舒振宇无关,故对于五原告要求舒振宇对二死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确山县任店镇政府颁发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二死者死亡的原因系触碰产权属于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的高压线和二死者操作不当、不注意安全,与任店镇政府无关,故对于五原告要求任店镇政府承担二死者死亡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忠梅有两个儿子,分别是长子赵志纲、次子赵某1。因赵某2触高压电死亡应赔偿损失的范围及数额,确认如下:1、死亡赔偿金为25576元/年×20=511520元;2、丧葬费为42670元/年÷12个月×6个月=21335元;3、精神抚慰金为50000元;4、处理丧葬事宜费用酌情为5000元。以上共计587855元。因赵某1触高压电死亡应赔偿损失的范围及数额,确认如下:1、死亡赔偿金为25576元/年×20=511520元;2、丧葬费为42670元/年÷12个月×6个月=21335元;3、精神抚慰金为50000元;4、处理丧葬事宜费用酌情为5000元;5、被扶养人陈忠梅的赡养费为:17154元/年×13年×1/2=111501元;6、被扶养人赵豫锦的扶养费为17154元/年×15年×1/2=128655元;7、被扶养人赵若璇的扶养费为17154元/年×11年×1/2=94347元,三人扶养费共计33450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此三人的扶养费中11年内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的50%,即94347元,应当减去,故三人的扶养费应当为240156元。死者赵某1的损失共计828011元。死者赵某2、赵某1二人损失共计1415866元。死者赵某2与死者赵某1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其二人触碰产权属于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的高压线身亡,自己具有主要过错,故二人对自己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死者与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的责任比例应当为7:3。故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应当赔偿五原告424759.8元。五原告应当自行承担7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至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赔偿陈忠梅、高慧娟、赵志纲、赵若璇、赵豫锦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费用、被扶养人抚养费,共计424759.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陈忠梅、高慧娟、赵志纲、赵若璇、赵豫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十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0元,由五原告承担4123元,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承担1767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受害人赵某2、赵某1系接触到高压电线后触电身亡,作为经营者的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赵某2及赵某1在事故中存在故意,其主张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赵某2、赵某1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但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运营方,有义务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营,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或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其提交的安全保障告知书,缺乏签收日期,不足以证实其在事故前尽到了告知义务。即使按其所述进行了告知,从落款之日至事故发生达两年之久,在此期间其明知事发地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仍长期怠于监管或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危险,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在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方面,同样存在较大的过错。结合本案事故发生对陈忠梅等人家庭造成的严重影响,以及受害人与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在事故发生中各自的过错程度,一审判令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显有不妥,本院适当予以调整,由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承担50%的责任为宜。关于陈忠梅等人主张李占营承担责任的问题,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赵某2、赵某1系在为李占营提供劳务过程中身亡,一审根据双方所述认定二人系在劳务终结后事故身亡并无不当。关于陈忠梅等人主张精神抚慰金应按每人5万元计算的问题,一审判决已按每人5万元计算了精神抚慰金。关于陈忠梅等人主张赵若璇、赵豫锦的被抚养年限计算错误问题。赵若璇出生日期为2011年10月25日,赵某1死亡时未满四周岁,赵豫锦出生日期为2015年1月2日,赵某1死亡时未满周岁,陈忠梅等人主张分别按14年、17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一审相关数额计算错误,予以纠正,被抚养人赵豫锦的抚养费为17154元/年×17年×1/2=145809元,被抚养人赵若璇的抚养费为17154元/年×14年×1/2=120078元,因被抚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能超过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额,陈忠梅、赵豫锦、赵若璇三人的抚养费总额应为265887元。综上,陈忠梅、陈忠梅、高慧娟、赵志纲、赵若璇、赵豫锦的损失共计1441597元,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720798.5元。综上所述,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陈忠梅、陈忠梅、高慧娟、赵志纲、赵若璇、赵豫锦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5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二、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5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三、改判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赔偿陈忠梅、高慧娟、赵志纲、赵若璇、赵豫锦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费用、被扶养人抚养费,共计720798.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5890元,由陈忠梅、高慧娟、赵志纲、赵若璇、赵豫锦负担1890元,由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负担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90元,由陈忠梅、高慧娟、赵志纲、赵若璇、赵豫锦负担1890元,由国网河南确山县供电公司负担4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许卫卫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宏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