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民特29号湖北天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楚工龙泰机械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天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楚工龙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特29号申请人:湖北天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凯丰,湖北天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元立,湖北天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湖北楚工龙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楚工龙泰机械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尹集镇龙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永芝,湖北楚工龙泰机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晓静,湖北楚工龙泰机械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湖北天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楚工龙泰机械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湖北天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楚工龙泰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21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湖北楚工龙泰机械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前偿还湖北天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22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湖北天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楚工龙泰机械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