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慧明与张华强、张金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伟军,童玉芹,王慧明,张华强,张金芝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9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伟军,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童玉芹,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慧明,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流,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华强,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芝,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徐伟军、童玉芹因与被上诉人王慧明、张华强、张金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开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伟军、童玉芹与被上诉人王慧明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徐伟军、童玉芹与被上诉人王慧明向本院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均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开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准许王慧明撤回对徐伟军、童玉芹、张华强、张金芝的起诉;二、准许徐伟军、童玉芹撤回上诉;三、准许王慧明撤回起诉。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开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王慧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徐伟军、童玉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长覃卫东审判员  徐金鸽审判员  谢朝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