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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余某、定远县世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定远县世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695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定远县世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城镇县供销社办公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9896832-X。法定代表人:邵世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余某与定远县世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定远县定城镇世宏*南泊湾小区1幢一至七层有一个酒店,并有2幢304、601、604室住房,4幢104、204、404、501、601、604室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定远县世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合蚌路北侧世宏*南泊湾小区1幢酒店一至七层,2幢304、601、604室住房,4幢104、204、404、501、601、604室住房,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