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臧巾铸与姚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巾铸,姚广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908号原告:臧巾铸,男,汉族,农民。被告:姚广忠,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巾铸诉被告姚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巾铸撤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富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