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毛增勇、杨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增勇,杨丽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1503号原告:毛增勇,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斌,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丽仙,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毛增勇与被告杨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毛增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增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江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