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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端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端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刑初202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端金,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初中文化,打工者,户籍登记住址曹县,暂住东营市。2015年4月20月因寻衅滋事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释放,当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端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端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王端金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东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汾河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暂停于此处等信号灯的李某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和刘某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端金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王端金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9.9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案发后,刘某电话报警,被告人王端金在现场等候处理,出警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带被告人王端金至医院抽血备检;刘某放弃了对王端金的赔偿要求,被告人王端金已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王端金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为:C1,驾驶证有效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鲁E×××××号小型轿车的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端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武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李某的陈述,122接警记录单,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端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行为构成危��驾驶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端金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已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端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树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明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