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磊、徐亚利诉被告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磊,徐亚利,王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21民初358号原告:徐磊,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徐亚利,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亮,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徐磊、徐亚利与被告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进行审理。原告徐磊、徐亚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造成的房屋及财产受到损害的直接财产损失;2、判决被告承担给原告造成不能正常营业的损失及因房屋不能居住的房租费计1565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亚利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磊、徐亚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正顺人民陪审员 徐青春人民陪审员 刘继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