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秀平与徐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平,徐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14-2号申请人王秀平,女,汉族,1963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徐兴芳,男,汉族,1968年7月出生。王秀平申请执行徐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审结,该案(2015)安民初字第0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徐兴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徐兴芳所有的号牌号码:豫EXxx**本田雅阁汽车档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继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