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李圪豆、周杜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李圪豆,周杜安,河南融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9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负责人任立谦。被告李圪豆,女,汉族,1966年4月8日生。被告周杜安,女,汉族,1966年1月17日生。被告河南融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饶志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诉被告李圪豆、周杜安、河南融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