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海荣、何凤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荣,何凤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保57号申请人:黄海荣,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烽,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凤雷,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黄海荣与被申请人何凤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海荣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风雷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为申请人黄海荣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海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凤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被申请人何凤雷银行存款或提取等额收入不足的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何凤雷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晓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方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