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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鲁兴东与珠海市前山新大长今料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兴东,珠海市前山新大长今料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463号原告:鲁兴东,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珠海市前山新大长今料理店,住所:前山所前山明珠南路3046号一层7A、7、8、9号。法定代表人:吴日峰。原告鲁兴东诉被告珠海市前山新大长今料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鲁兴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兴东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巧贤审 判 员  张 璇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佳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