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71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明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云71刑初1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被告人李明昌,男,1995年7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澜沧县。2016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刑事拘留,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远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小林,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以云检分院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昌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小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明昌携带毒品,乘坐澜沧至昆明的客车途经玉溪青龙厂警务站时,被民警从其携带的拉杆箱内查获海洛因1048克。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明昌的以上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明昌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李明昌在有期徒刑十五年、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之间判处刑罚。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明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以李明昌系受雇于他人运输毒品,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毒品未流入社会为由,请求法庭给李明昌客观、公正的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0时30分,被告人李明昌携带毒品,乘坐车牌号为“云J×××××”澜沧至昆明的客车途经玉溪青龙厂警务站时,被民警从其携带的拉杆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海洛因1048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汽车票、刑事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李明昌于2016年8月21日乘坐车牌号为“云J×××××”澜沧至昆明的客车途经玉溪青龙厂警务站时,被民警从其携带的拉杆箱底部夹层内查获疑似毒品物一包的事实。2.扣押决定书、称量记录、毒品取样笔录、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了被告人李明昌携带的疑似毒品物经称量、取样、鉴定,净重1048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且公安机关已依法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了李明昌以及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事实。3.被告人李明昌的户口证明材料,证实了案发时李明昌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及其他身份情况。4.工作情况、被告人李明昌的供述。李明昌供述称:他为了1万元报酬,在一陌生男子的指挥、安排下携带藏有毒品的拉杆箱从缅甸勐平经云南孟连、澜沧前往昆明,在乘坐客车从澜沧到昆明的途中,在玉溪青龙厂警务站被民警查获。情况说明证实了李明昌交代的让其带毒品的男子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至今未获。以上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昌无视国家禁毒法律,明知是毒品仍携带海洛因1048克乘坐长途客车从澜沧前往昆明的行为,已触犯了国家法律,构成运输毒品罪。李明昌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公诉机关对李明昌犯运输毒品罪及具有相关情节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李明昌系受雇于他人运输毒品的辩护意见,仅有其供述而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经注意。被告人李明昌运输毒品的数量大,应予严惩,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为惩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李明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一千零四十八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秦海云审判员  吴 昱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