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郑亚伟与西昌市柯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亚伟,西昌市柯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执66号申请执行人:郑亚伟,男,回族,1992年3月29日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西昌市柯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小庙乡袁家山攀钢尾矿坝。法定代表人:张枭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郑亚伟申请执行西昌市柯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市劳人仲案字(2017)2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标的57,432元。经审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西昌市,为便于案件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之规定,经研究,本案指定由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市劳人仲案字(2017)28号仲裁裁决书指定由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二、终结本院对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市劳人仲案字(2017)2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峰执行员 何 斌执行员 王亚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