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5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汉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5刑初7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汉忠,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文盲,务工,住南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4月25日被福建省南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被逮捕。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汉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银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汉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8日晚至19日凌晨间,被告人刘汉忠先后两次驾驶其本人所有的闽C×××××号轻型普通货车,到永春县岵山镇铺下村津源醋厂外,盗走被害人郑某的石板材计216块,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255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汉忠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4月25日被福建省南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汉忠于2016年12月26日在南安市码头镇码四村内洋25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永县公安局当场扣押石板材计216块和闽C×××××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于当日将石板材全部发还给被害人郑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汉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照片,抓获被告人刘汉忠现场照片,卡口监控截图照片,关于石板材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福建省南安县人民法院(1993)南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永春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过程、工作说明,被告人刘汉忠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汉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先后两次窃取他人计价值人民币225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汉忠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汉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汉忠所盗窃的石板材已全部发还给了被害人郑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汉忠有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安机关所扣押的闽C×××××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汉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所扣押的作案工具闽C×××××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褚淑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晓言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