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化信用社与焦宗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化信用社,焦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化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4号。负责人:王志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焦宗涛,男,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化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焦宗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化信用社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执字第339号与(2017)黑0103执恢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