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简彩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彩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5刑初3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彩春,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云南省元谋县公安局元马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元谋县看守所,2016年12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解回,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彩春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军英、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彩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9日,被害人卢某的公司员工通过手机软件“一亩田”,联系到被告人简彩春购买西红柿。后简彩春以“杨某”的名字与卢某协商货款问题,并向卢某出示“杨某”身份证照片截图,虚构货车司机电话,虚构本次交易装货视频等,骗取卢某的信任,并向卢某提供虚构妻子的银行卡,使卢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该银行卡上汇入现金26300元,后简彩春未发货且将电话号码及微信号停用。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简彩春被元谋县公安局元马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简彩春的妻子赔偿被害人27000元。另查明,被害人卢某对被告人简彩春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简彩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姬某、石某、杨某、鲍某的证言、证人白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白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简彩春取款视频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卢某汇款回单、银行卡复印件、元谋县公安局元马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元谋县看守所羁押证明、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收到条、谅解书、被告人简彩春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元谋县公安局老城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彩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简彩春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卢某损失,被害人卢某对简彩春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简彩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期羁押的8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文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