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行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帮君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帮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行终18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故城县。上诉人李帮君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行初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予立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行政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予立案受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行初77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禄永鹏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