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执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小立与杨志强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立,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447号申请执行人周小立,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被执行人杨志强,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靖子村。申请执行人周小立与被执行人杨志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杨志强共需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小立***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志强向本院交付了***元,尚有***元未履行。后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本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志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大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