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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志兴与王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兴,王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440号原告:黄志兴,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贵、许瑄瑄,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佳杰,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黄志兴与被告王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黄志兴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志兴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志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志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黄绿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