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志兴与王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兴,王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440号原告:黄志兴,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贵、许瑄瑄,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佳杰,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黄志兴与被告王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黄志兴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志兴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志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志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黄绿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