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辉与宁夏锦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辉,宁夏锦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辉,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务员,住大武口区文明南路怡心花园9-4-12号。被执行人:宁夏锦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南757号。法定代表人边永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辉与被执行人宁夏锦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朱辉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202执2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