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民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慧林与河曲县晶磊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曲县晶磊化工有限公司,王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9民终27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曲县晶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曲县沙坪乡丁家洼村悬河塔。 法定代表人:李耀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慧林,男,���族,1949年7月21日生,山西省保德县人。保德县电石厂下岗工人,现住保德县。 上诉人河曲县晶磊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慧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保德县人民法院(2016)晋0931民初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曲县晶磊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耀亮,被上诉人王慧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证据即“2011年4月8日出具的金额为40万元的收据”。上诉人河曲县��磊化工有限公司认为该“收据”原件上数字不清,无法证明其债权为40万元,提出了异议。现发还重审,由一审法院对该收据的真实性及收据上的数字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2016)晋0931民初7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保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上诉人河曲县晶磊化工有限公司。 审判长 孙建新 审判员 梁晓峰 审判员 田青苗 二〇一七年���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