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彦光、付春莲等与庞卫红、陶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彦光,付春莲,丁某,庞卫红,陶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郑彦光,男,汉族,1952年10月19日生,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付春莲,女,汉族,1957年10月30日生,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丁某,女,汉族,2013年8月25日生,住苏州。被执行人庞卫红,女,汉族,1968年9月3日生,住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陶金明,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生,住苏州市虎丘区。申请执行人郑彦光、付春莲、丁某与被执行人庞卫红、陶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庞卫红、陶金明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庞卫红、陶金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560.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