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4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饶阳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饶阳县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饶阳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饶阳县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4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饶阳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地址饶阳县。法定代表人周艳威,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恩厚,饶阳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科长。委托代理人李进功,饶阳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科员。被执行人饶阳县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饶阳县。法定代表人张建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饶阳县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饶阳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4日作出的饶防罚字(2016)2号《饶阳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饶阳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饶防罚字(2016)2号《饶阳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锦婷审判员  郭佩玲审判员  何静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索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