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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破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国铭、王东红等与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铭,王东红,何登风,徐平安,李君玲,梁键,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破12号申请人张国铭,男,195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申请人王东红,女,195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申请人何登风,女,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申请人徐平安,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申请人李君玲,女,1966年7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申请人梁键,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镇安,男。被申请人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胡音。申请人张国铭等以被申请人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案件审查过程中,各申请人均申请追加汪丛青、黄征、陈蕾、胡音为“清算义务人”,并要求汪丛青等承担清偿责任,坚持要求将此与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并列案由、一并处理。案件审查过程中,法院要求各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但申请人未提供。本院查明,各申请人均与被申请人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经(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117号、(2013)雁民初字第05805号、(2013)西中民一终字第01573号、(2013)西中民一终字第01574号、(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107号、(2013)雁民初字第05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应返还各申请人服务费,并承担诉讼费等。判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及时履行,申请人申请执行。2016年4月26日,申请人张国铭的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首先,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主体仅限于企业法人,申请人要求将自然人同样列为破产清算案件的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破产清算主要是程序性的法律,着重于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变现债务人全部财产,令所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后机会平等。追究清算义务人责任则属于民事纠纷,应另案处理。经本院反复释明,各申请人坚持要求将两者并案处理,致使破产清算程序客观上无法启动及开展,故本院对各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另外,本院欲向各申请人指出:破产清算程序有其负面影响,其程序复杂、拖延时间长、耗资大,为推动程序进行或将对债权人造成进一步损失,故其对债权人而言并非经济的还债方法,债权人应谨慎适用该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国铭、王东红、何登风、徐平安、李君玲、梁键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惠平审 判 员  陆韵华人民陪审员  姚 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邹君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