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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成都市祥钰虾客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成都市祥钰虾客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90号原告:杨某某,女,羌族,1991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名、王亚娜,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祥钰虾客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钰铭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先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093元,减半收取计1046.5元,由杨先红负担。审判员  杨茂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承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