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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莫国庆与杨志章、唐健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国庆,杨志章,唐健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2382号原告:莫国庆,男,汉族,1962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杨志章,男,汉族,1964年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唐健姬,女,汉族,1969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维坤,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莫国庆诉被告杨志章、唐健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国庆、被告杨志章和唐健姬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维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国庆请求判令:1、唐健姬应对(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591号及(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73号判决书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经法院判决杨志章应归还原告所有欠款,杨志章以各种理由不还欠款,我多次联系当事人要回欠款,当事人说现在没资金及各种理由不还欠款,现已一年多了,都无法收回欠款89400元,所以现在起诉杨志章妻子唐健姬一起偿还我所有欠款。被告杨志章辩称:原告与被告杨志章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经法院审理、判决,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驳回对杨志章的诉讼请求。另外,根据执行裁定书,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了被告1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杨志章偿还89400元,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唐健姬辩称:本案的借贷关系为原告与被告杨志章之间的民间借贷,唐健姬与本案无关,理由如下:首先,原告在873号判决书中确认:“因为当时杨志章与其妻子闹离婚,所以杨志章要求莫国庆写该借条和收条给他和他妻子,让他妻子安心,剩下款项由杨志章日后负责归还”,表明原告借钱给被告杨志章时,是明知两被告婚姻出现问题,在原告知道两被告正在闹离婚的情况下,原告将涉案款项借给被告杨志章,且没有要求被告唐健姬在借条上签名,应认定为原告对被告杨志章的个人借贷行为,况且从原告“剩下款项由杨志章日后负责归还”的表述中,原告也清楚涉案款项为被告杨志章个人向其借的款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唐健姬不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其次,涉案款项的借贷发生在2011年3月19日,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即借款期限至2014年3月19日到期,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即2016年3月19日前原告没有对被告唐健姬提起诉讼,按照规定,原告失去胜诉的权利,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本院受理了原告莫国庆诉被告杨志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591号判决,判决:一、被告杨志章应向原告莫国庆归还借款本金894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杨志章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73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15年7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莫国庆确认已自行收取了杨志章存于第三人处的合伙分红款15000元,但对剩余执行标的,被告杨志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99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另查1,被告杨志章在(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73号案审理过程中提交了2011年3月19日借条、收条各一份。原告莫国庆质证认为:“杨志章提交的证据是虚假的,并不是原始借条;该借条上面的`杨志章`不是其本人真实签名,因为当时杨志章与其妻子闹离婚,所以杨志章要求莫国庆写该借条和收条给他妻子,让他妻子安心,剩下的款项由杨志章日后负责归还”。原告莫国庆在本案庭审中述称该质证意见是转述杨志章的话。另查2,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莫国庆在(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73号案庭审中质证称“因为当时杨志章与其妻子闹离婚,所以杨志章要求莫国庆写该借条和收条给他妻子,让他妻子安心,剩下的款项由杨志章日后负责归还”,联系上下文理解,本院采信原告所称,确认原告莫国庆是在转述被告杨志章的话,被告唐健姬认为原告莫国庆已确认涉案债务是杨志章个人债务,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被告杨志章主张债权,并经本院强制执行后于2015年10月1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规定,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唐健姬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起诉未超出诉讼时效。被告杨志章向原告借款时处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能提供其两夫妻财产独立且本案原告知悉,故被告唐健姬应对被告杨志章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健姬对(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被告杨志章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妙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婉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