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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夏维新与杨新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维新,杨新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229号原告:夏维新,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杨新成,男,汉族,1971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维新与被告杨新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维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维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维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夏维新承担。审判员  汤品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熊 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