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夏维新与杨新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维新,杨新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229号原告:夏维新,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杨新成,男,汉族,1971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维新与被告杨新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维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维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维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夏维新承担。审判员 汤品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熊 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