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东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东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183号原告: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六合村二排十号。法定代表人:洪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春,该公司职员。被告:郭东伟,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东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朱凤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凤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宏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